掛靠經營合同
時間:2024-03-25
掛靠方(委托方): (簡稱甲方)
被掛靠方(受托方):深圳市天鯨投資有限公司 (簡稱乙方)
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和高法院“法研【2015】58號”文件精神,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雙方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掛靠經營的合同內容
1、進口業務。即乙方從境外進口甲方指定的貨物再銷售給甲方或甲方指定客戶。
2、出口業務。即乙方將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的貨物報關出口到境外的甲方指定客戶。
3、國內采購業務。即乙方從國內甲方指定供貨方購進貨物再銷售給甲方。
4、國內銷售業務。即乙方將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的貨物銷售給甲方指定客戶。
5、技術服務業務。即乙方將甲方擁有或甲方代理的技術服務銷售給甲方指定客戶。
6、管理咨詢服務業務。即乙方將甲方或甲方代理的管理咨詢服務銷售給甲方指定客戶。
7、以上業務的具體內容,以每批次實際交易內容為準,并作為一個批次合同標的。
8、每批次采購訂單、送貨單、購銷(服務)合同等文件與本合同互為關聯,同等有效。
第二條:掛靠經營的服務費標準:為每批次交易標的貨物(或服務)含稅金額的5%或含稅購銷差額的20%;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業務的款項中加計或扣收。
第三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具備與此合同相關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管理能力。
2、 不預付甲方供貨款。支付甲方供應商貨款憑真實合法有效的進項發票和供貨清單。
3、 給甲方客戶開具銷售發票必須是已取得對應商品的真實合法有效進項發票和供貨清單。
4、 不拖欠甲方的款項或權益。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業務真實合法,交易真實合法,與業務相關的供應商和客戶資源自行開發和維護,與業務交易相關的配套服務及售后服務自行開發和維護。
2、 保證乙方購、銷貨物的含稅毛利率在6%至30%之間。否則,乙方遭受不良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甲方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賠償。例如:退換貨或質保損失、商標或專利違法、安全或環保責任損失、進項發票損失(發票失控或虛開或進銷不符等)、呆壞帳損失、票據損失、不正當競爭損失、虛假交易、行賄或賭博、醉酒傷害賠償等。
3、 不拖欠乙方的款項或權益。(10萬元以上)大額毛利差額提供信息咨詢費發票向乙方收款結算。
4、 承擔與此掛靠業務相關的所有費用。例如:運費與保險、報關與訂艙、競標審計、售后等。
第五條:款項結算與違約責任
1、 掛靠經營國內銷售、出口業務、服務貿易的,以乙方收到每批次貨款(或服務費)30日內向甲方結算。
2、 掛靠經營國內采購、進口業務的,以甲方預付或收到貨物30日內向乙方付款。
3、 拖欠對方的款項或權益超過三個月的,向對方承擔每月加計1%的資金占用費。拖欠款項達三批次的對方有權中止掛靠,并通過司法等途徑保證權益的全部實現。
4、 拖欠款項的一方,承諾用其公司財產或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個人或利害關系人名下財產作為保證,并允許對方依法處置用于抵償債務及資金占用費。
第六條:生效及終止: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全部業務款項和雙方權益履約結束后自動終止。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掛靠方(委托方)簽章: 被掛靠方(受托方)簽章:
簽約時間:20**年**月**日,簽約地點:深圳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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